中国会实行个人破产吗为什么(中国会有个人破产制度吗)

  王欣新:陷入困境法的更动应引入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

  中国独立报记者:周群峰

  发于2023.8.28总第1106期《中国独立报》杂志

  三年前的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非商业陷入困境条例》。今年6月,深圳中级人民中级法院陷入困境法庭裁定工业部门西部首宗非商业陷入困境重整案执行完毕,这意味着深圳在为全国性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探路各个方面,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早在1986年,工业部门就出台了《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试行)》,20年后,正式全面实施出台了《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但至今,工业部门仍未出台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因此这部《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也被戏称为“半部陷入困境法”。

  工业部门西部因何长期并无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允许非商业陷入困境是否会纵容“老赖”拓宽渠道债,这些议题一直都备受热议。

  针对诸多弊病,全国性人大财经委《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起草工作组和更动工作组成员,*高人民中级法院《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中国人民大学陷入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接受了《中国独立报》专访。

  “瘸腿的陷入困境法”中国独立报:《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已颁行16年,而在国家某一方面上,个破制度性因何长期处于缺位状态?王欣新:陷入困境是市场经济主体在竞争规律的优胜劣汰之下,必然发生的弱势群体现象,是政治体制市场化、法治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工业部门西部的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长期缺位,主要与历史上“父债子还”等传统观念和旧政治体制遗留下的各种各样错误认识有关,如有些人认为陷入困境是与弱势群体主义性质相背离的。

  《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颁行至今,这种错误认识虽然已大为消弱,但仍有不少人对陷入困境制度性抱消极看法,尤其是因对非商业陷入困境缺乏正确认知,持抵制乃至反对态度。即便是在民事界,不熟悉陷入困境法的人也可能存在“陷入困境是否会产生养弟”等疑虑和模糊认识。

  还有的人认为,我们现在全面实施非商业陷入困境法的弱势群体土地规划制度性不逐步完善,所以不主张尽快立法机构。土地规划制度性是否逐步完善是要考虑立法机构的时代背景的。1986年,工业部门颁布《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试行)》时,当时的弱势群体土地规划制度性的确不逐步完善。2006年全面实施《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时,由于此前颁行的《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试行)》受到计划政治体制的影响较大,在其全面实施中也未能逐步形成起较为逐步完善的市场化、法治化弱势群体土地规划制度性,所以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也未能扩大至新的立法机构之中。

  如今,《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已经全面实施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陷入困境审判理论知识。经过多年破解“执行难”的努力,工业部门执行中的查控税金、防止养弟等措施以及对失信人的惩处制度性已经较为逐步完善了。非商业存款账户的实名制、税金登记等制度性的逐步形成与逐步完善,使破解非商业陷入困境中的养弟等弊病已有较好的制度性基础,非商业陷入困境立法机构实际已经具备了全面实施和全面实施的弱势群体基础和制度性保障机制。中国独立报:工业部门西部一直并无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这会带来什么影响?王欣新: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的逐步形成,对工业部门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保障机制与促进作用。中央一直强调要保护跨国金融家的正当权益,跨国金融家与一般公民的区别就在于跨国金融家创建了跨国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进而为弱势群体创造财富。保护跨国金融家群体的关键,就是要为他们的跨国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民事保障机制。

  现在我们有了《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但还并无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这就意味着在陷入困境法某一方面上,我们可以通过《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的重整制度性扭转局势身处困境的跨国企业,但却扭转局势不了跨国金融家。

  目前在民营跨国企业的经营中,跨国企业的贷款、对外经济活动等,往往都需要老板乃至其亲朋好友以非商业名义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供物权担保等信用支撑。一旦跨国企业陷入偿债困境,老板也会同时陷入陷入困境状态。

  跨国企业的背后是跨国金融家,如果并无扭转局势跨国金融家的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跨国企业的陷入困境也往往难以顺利进行。救不了自己的跨国金融家,对及时扭转局势跨国企业也不会有多少积极性。这也正是为什么有了跨国企业重整扭转局势制度性,但陷于偿债绝境的各种各样跨国金融家还不得不跑路甚至跳楼。

  所以仅有跨国企业陷入困境的陷入困境法,是一个“瘸腿的陷入困境法”,无法全面、彻底地破解市场主体的规范退出和扭转局势保护弊病。如果我们在非商业陷入困境法各个方面长期并无突破的话,改革、开放的深度进行就会受到不利影响。要充分调动跨国金融家和非商业的弱势群体财富创造能量,就必须将跨国企业和非商业都扩大至到陷入困境制度性的保护下,为创业、创新与竞争、发展,提供逐步完善的制度性支撑、风险控制和弱势群体保障机制。中国独立报:为什么很多国家是先有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后有跨国企业陷入困境制度性,而工业部门西部是先有跨国企业陷入困境制度性,延至当下才开始探索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王欣新:陷入困境制度性*早是在古罗马简单商品经济下开始萌芽的。从历史发展的脉络看,*先出现的市场生产经营主体是自然人身份的商人,然后弱势群体上才出现跨国企业,出现法人制度性。与此相应,陷入困境制度性也就必然会*先适用于非商业,然后再适用于此后产生的跨国企业。

  工业部门陷入困境制度性的历史很短,*早是在清朝末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计划政治体制,无论是跨国企业还是非商业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所以不存在陷入困境制度性的生存空间。在改革开放确立市场政治体制之后,工业部门经济中面临的突出弊病是跨国企业而非非商业的陷入困境,所以自然也就先全面实施了跨国企业陷入困境制度性。如今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及时逐步形成起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对工业部门市场政治体制和民事体系的逐步完善逐步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陷入困境制度性有利于钳制拓宽渠道债中国独立报:在各种各样人的认知中,允许非商业陷入困境就是鼓励“欠债不还”。对此,你怎么看?王欣新:这种理解是对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的误解。非商业陷入困境中provisions制度性的目的是要救济那些“诚实而不幸”的担保人,并保障机制对借款人的公平清偿。在陷入困境程序中,并非所有的担保人、所有的偿债都可以无条件获得provisions。例如,各种各样人因赌博、奢侈消费等不良行为负债,各种各样担保人存在故意违反陷入困境义务的不良行为,如隐匿、转移、毁坏税金等,他们如申请偿债provisions都是不会被批准的。中国独立报:推行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对钳制拓宽渠道债不良行为会起到什么作用?王欣新:在陷入困境法全面实施颁行前,借款人要追债,只能在担保人外部查找税金,难以进入其内部追查,无法掌握担保人真实的资产负债状况、资金往来情况和经营情况。

  有了陷入困境法,担保人进入陷入困境程序后,其经营管理、税金处分等权利均由具有专业资格的管理人接管,其资产负债与财务状况等都要被审查,担保人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借款人利益的不良行为可以被依法撤销、追回税金,从而*大程度地防止担保人养弟,使借款人得到公平偿还。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在钳制拓宽渠道债各个方面的功能也是如此,而且效果更为突出。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是逐步形成在诚实守信、清偿偿债的基础之上的,那些恶意养弟的“老赖”是不受这项制度性保护的。中国独立报:今后,在钳制拓宽渠道债各个方面,民事还需如何逐步完善?王欣新:在《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刑事法》等民事中,对各种各样欺诈养弟不良行为做出了处罚规章,但有些规章尤其是《刑事法》的规章,仍缺乏从陷入困境法角度审视的针对性,陷入困境法全面实施中可能产生需要处罚的各种违法不良行为衔接不够,并且往往并无明确规章自然人陷入困境犯罪弊病。

  在《刑事法》各个方面逐步完善对陷入困境犯罪的规章,应当吸取陷入困境法专家的意见。因为在担保人陷入困境情况下可能产生哪些犯罪不良行为,刑事法专家可能了解得并不全面,尤其是有些税金处分不良行为在担保人未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可能是合法的,而在陷入困境的特定情况下则构成犯罪。

  在钳制拓宽渠道债各个方面,民事、刑事手段要同时并举,既要保障机制借款人的利益,不能让犯罪人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也不能让犯罪人的陷入困境犯罪不良行为逃脱刑事法的制裁。在当前陷入困境重大案件的审理中,要想追究违法者的陷入困境犯罪刑事责任,是存在民事漏洞和相当难度的。这一弊病必须在非商业陷入困境立法机构的过程中予以充分重视,得到真正破解。

  陷入困境法更动

  应充分借鉴深圳的个破理论知识中国独立报:工业部门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选择以深圳作为全面全面实施,你觉得有哪些考量?王欣新:首先,深圳特区享有中央赋予的特区立法机构权,可以直接全面实施深圳特区的非商业陷入困境条例,以名正言顺地实现对非商业陷入困境的民事调整,这是其他地方所不具备的优势;其次,深圳是工业部门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市场化、法治化的工作整体上做得比较好,相比各种各样受计划经济观念影响较大的地方,在深圳全面全面实施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更易为人们所接受;再次,深圳中级法院的陷入困境审判工作做得比较好,早在1993年,深圳中级法院就设立了全国性中级法院中的**个陷入困境审判庭,2019年,深圳中级法院又在全国性首个成立了专业化的陷入困境法庭,深圳中级法院积累了丰富的陷入困境重大案件审判审理理论知识,具有全面全面实施非商业陷入困境的优势条件。中国独立报:深圳个破全面全面实施面临的主要阻力是什么?王欣新:目前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仅在深圳一地全面全面实施,并无在全国性更大范围内展开。在同一个国家里,有的地方有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有的地方并无,这就可能会出现在民事适用上的选择性和民事冲突弊病,深圳中级法院所作出的非商业陷入困境裁定有时在外地就可能得不到充分的认可和协助。

  对深圳的个破全面全面实施*好的支持方式,就是尽快逐步形成起全国性性的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这样就可突破地域限制,使全国性得到陷入困境法的统一调整。当然,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深圳个破条例颁行两年多了,我希望深圳陷入困境法庭在办理个破重大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不断吸取理论知识、逐步完善制度性,在国家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立法机构时提供更多的理论知识和建议。中国独立报:近年来,有很多地方也通过相关措施来化解非商业偿债弊病,这和深圳的个破全面全面实施有何差异?王欣新:近年来,在浙江、山东、江苏、广东等多个省份,各种各样地方中级法院在*高法的指导和支持下通过非商业偿债修整的方式来破解非商业偿债清偿弊病。温州的一个重大案件还被部分媒体解读为“全国性首例非商业陷入困境重大案件”,但这种表述是不够准确的。因为目前工业部门还并无全国性性的非商业陷入困境法,对深圳以外地区的中级法院所进行的非商业偿债修整重大案件因缺乏民事依据,是不能称之为担保人非商业陷入困境重大案件的。

  实践中非商业偿债修整的民事性质是一种执行和解,目的是在目前并无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的情况下,通过类似陷入困境程序的处理,取得与非商业陷入困境相似的弱势群体民事效果,破解相关的弱势群体弊病,这是值得鼓励的。非商业偿债修整的许多具体做法也值得进行理论知识总结,可以为下一步国家全面实施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提供有益的借鉴。中国独立报:深圳和国内多地都已在探索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非商业偿债化解,你是否认为,逐步形成全国性性个破制度性的时机已日趋成熟?王欣新:现在《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已全面实施十多年了,特别是对担保人的税金查控、失信不良行为的约束等各个方面,我们已经有了很多制度性保障机制,制度性不逐步完善的弊病已基本破解。此外,近年来,很多人已对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正是基于此,2019年中央就要求深圳探索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目的就是取得理论知识后在全国性某一方面加以推广。

  目前,非商业陷入困境的立法机构作为单独的立法机构案还并无被扩大至全国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机构规划。但是近年来,希望在《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的更动中加入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的弱势群体呼声越来越高。根据全国性人大《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全面实施情况评估显示,近80%的受访者认为非常有必要或是较为有必要在陷入困境法的更动中引入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

  全国性人大财经委已经成立《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更动起草组,很多法学界人士期待在《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更动时,可以把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的内容规章入该法,借此渠道破解非商业陷入困境立法机构弊病。

  鉴于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的重要弱势群体意义及调整作用,特别是深圳个破全面全面实施的效果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我希望,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能够在弱势群体各个某一方面破除旧观念的影响,得到充分的理解与支持,早日扩大至陷入困境法更动增加的内容中。中国独立报:非商业陷入困境立法机构在工业部门还属于新生事物,涉及面也非常广。未来修订时,从立法机构技术上应该注意什么?王欣新:陷入困境法属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密切结合的民事,内容繁多,具有很强的实操需求,客观上讲应是民事相关条款较多的立法机构。如美国陷入困境法的相关条款有1000多条,法国有600多条,德国有300多条。虽然,民事质量的优劣与相关条款数量多少之间并无绝对的关联,但如果立法机构的相关条款数量与其承担的弱势群体调整任务不相匹配,内容过于笼统宽泛,法官审理重大案件时就会缺乏具体指引和规范。

  立法机构是为了破解弱势群体弊病的,我们不能让法官在陷入困境审判中去猜民事规章的本意,不能让下级中级法院遇到重大案件总不断的向上级中级法院乃至*高中级法院去请示汇报。工业部门现行《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仅有136条,在立法机构更动过程中,不仅要对原有规章予以逐步完善,还需要逐步形成一系列如关联跨国企业陷入困境制度性、跨境陷入困境制度性、小微跨国企业陷入困境制度性以及包括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在内的各种新制度性,因此有必要较大幅度地增加立法机构相关条款,以保障机制陷入困境审判的顺利进行。

  当然,在立法机构过程中,民事草案的内容越复杂,参与立法机构的诸多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不同观点也会更多,以致可能影响立法机构进度。所以,我认为应将立法机构规章的重点放在重要的原则性、实体性弊病上,放在与当事人重要权益密切相关的弊病上,而将各种各样相对简单的程序性、操作性弊病适当简化,交由司法解释详细规章。这既有助于避开无益争议,体现出专业立法机构的需要,也不至影响包括非商业陷入困西部容的立法机构能够及时通过与全面实施。

  同时,在立法机构时要充分借鉴境外的先进理论知识,借鉴《跨国企业陷入困境法》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商业陷入困境条例》全面实施中所积累的理论知识,尤其是要充分考虑工业部门的国情,全面实施出既能够符合陷入困境法基本原则,又能顺利得到全面实施的非商业陷入困境制度性。

  《中国独立报》2023年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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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邵婉云】